制定 2001. 03. 01
修订 2003. 06. 10
修订 2006. 05. 13
修订 2009. 11. 27
修订 2010. 07. 03
修订 2011. 06. 01
修订 2011. 08. 20
修订 2013. 03. 01
修订 2014. 03. 01
修订 2016. 08. 19
修订 2017. 03. 18
修订 2017. 06. 30
修订 2018. 06. 29
修订 2018. 12. 07
修订 2019. 02. 23
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旨在规定负责本学会发行的《法律与政策研究》发行业务的编辑委员会和将刊登在《法律与政策研究》的论文评审程序和标准及发行相关事项。
第二条(编辑委员会)
① 对为刊登在本学会的学术期刊《法律与政策研究》而提交的论文的刊登评审和学术期刊的发刊相关事项,根据学会章程第二十九条组成的编辑委员会负责。
② 编辑委员会由包括1名委员长在内的10名左右的编辑委员组成。<修订2017.03.18>
③ 编辑委员由会长在本学会管理人员中委任。<修订2017.03.18>
④ 编辑委员是在本学会会员中考量其研究成果、专业关系、对外活动等,经编辑委员长推荐,由会长委任。<修订2017.03.18>
⑤ 编辑委员长及编辑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可以连任。<新设2017.03.18.>
第三条(提交论文)
① 缴纳年费的会员可以提交论文。非会员欲投稿论文时,应在投稿前注册会员,并缴纳入会费及年费。
② 欲在学术期刊《法律与政策研究》上刊登论文者,应以发刊日期(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基准,提前40天通过本学会的论文投稿系统(http://kalpjournal.jams.or.kr )(以下简称‘论文投稿系统’)提交原稿。但是,如果因论文投稿系统故障等不得已的原因无法使用论文投稿系统时,则可以取得负责出版理事的同意,通过E-mail(kalp-journal@daum.net)提交原稿。<修订2019.02.23>
③ 原稿的分量为A4纸20页(文字处理器[文]的[文件菜单-文件信息-文件统计]中规定的200字稿纸140页)以内,决定刊登时,由作者负担30万韩元的基本刊登费。但若刊登论文是在本学会学术会上发表的(以下简称‘发表论文’),则可以免除投稿人的基本刊登费。
④ 即使第三款但书的刊登论文是发表论文,但若是从政府机关、韩国研究财团或企业等(以下简称‘外部机关’)获得研究费支援后撰写的,或者注明对外部机构的赞助或合作时,投稿人应当缴纳基本刊登费。
⑤ 原稿的分量超过第3款规定的分量时,根据文字处理器[文]的[文件菜单-文件信息-文件统计]规定的标准,对于超过的部分,每7页追加1万韩元的刊登费由作者承担。
⑥ 如果各种资料的分析说明等难以视为作者个人的专业研究成果时,编辑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征收刊登费。
[全文修订2018. 6. 29]
第四条(论文撰写方法)论文撰写方法遵循【附件1】中的【法律政策研究论文撰写要领】。
第五条(论文评审委托)
① 对需刊登在学术期刊上而提交的每篇论文,必须接受编辑委员会委任的2名以上评审委员的评审。编辑委员会应考量论文的题目和内容,从相关领域的大学教师、博士学位持有者或编辑委员会认可的专家中,委任认为可以公正客观地评审论文的人担任论文的评审委员。<修订2019.02.23>
② 编辑委员会根据第一款规定委任评审委员时,不得委任与评审的论文投稿人所属同一机关的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修订2019.02.23>
③ 论文提交人的相关事项应对评审委员保密,评审委员的相关事项应对论文提交人保密。<修订2019.02.23>
④ 编辑委员和评审委员不得泄露、公开评审事实及评审结果等与评审相关所取得的信息。<新设2019.02.23>
第六条(评审标准)评审委员应当按照下列各项标准进行评审。<修订2017.06.30>
1.是否符合学会的宗旨 <新设2017.06.30>
2.论文的体系和逻辑性 <修改2017.06.30>
3.理论依据的充实度 <新设2017.06.30>
4.论文内容的独创性 <修改2017.06.30>
5.论文的学术贡献度<新设2017.06.30>
6.文章的准确性和脚注处理及参考文献的活用度
7.遵守原稿撰写要领 <新设2017.06.30>
第七条(评审判定)
① 评审委员对评审的论文,在论文投稿系统中输入下列各项之一的判定结果及理由等。 <修订2019.02.23>
1. 无需修改时:‘可刊登’
2. 需简单修改时:‘可刊登(修改后立即刊登)’
3. 需大幅修改、补充时:‘修改后复审’
4. 无法刊登时:‘不可刊登’
② 论文评审结果被判定为第一款第二项‘可刊登(修改后立即刊登)’的投稿人,应向出版理事提交修改后的论文以及修改内容的概要。<修订2019.02.23>
第八条(评审结果的确定及通报)
① 出版理事应当综合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向编辑委员会报告。<修订2019.02.23>
② 编辑委员会在评审委员评审结束后,根据以下综合评判标准,最终作出‘可刊登’、‘可刊登(修改后立即刊登)’、‘修改后复审’、‘不可刊登’的综合判定。 <新设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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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刊登”, □=“可刊登(修改后立即刊登)”, △=“修改后复审”, ×=“不可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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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编辑委员会的综合判定结果为‘修改后复审’的论文可以根据评审委员会的修改要求进行补充,并重新提交当号刊登。编辑委员会对该论文进行评审后决定是否刊登。 <新设2019.02.23>
④ 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但有下列各项情形时,编辑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可刊登的决定。 <修订2019.02.23>
1.存在担心评审公正性的特殊情况时;
2.确认论文投稿人做出本学会研究伦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禁止行为而撰写论文时; <新设2017.06.30>
3.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论文投稿系统CCL设定中,不允许著作物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著作物的变更或第二次著作,或者论文投稿人未提交著作权转让确认书时; <修改2019.02.23>
4.根据第八条第六款实施的KCI文献相似度检验结果出现无合理理由的高相似度时;<新设2019.02.23>
⑤ 出版理事应当将编辑委员会最终确定的论文评审结果通知投稿人。 <修订2019.02.23>
⑥ 编辑委员会可以在根据第五款向投稿人通知论文评审结果之后,仍然根据第四款做出不刊登的决定。 <修订2019.02.23>
⑦ 为了防止研究作弊行为,被确定为‘可刊登’、‘可刊登(修改后立即刊登)’的论文投稿人,应进行韩国研究财团KCI文献相似度检验,并将结果提交给编辑委员会。 <新设2019.02.23>
第八条之二(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
① 根据第八条规定,接到‘不可刊登’决定通知的投稿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编辑委员会提出异议。 <新设2019.02.23>
② 编辑委员会应在收到前款异议后立即评审结果是否明显不合理,最终决定是否刊登论文,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稿人。 <新设2019.02.23>
③ 关于第二款规定的编辑委员会的决定,不能提出异议。 <新设2019.02.23>
第九条(著作权的转让)
① 论文刊登时,论文的著作财产权行使相关的所有权利事项,视为移让韩国法律政策学会。但是,作者本人对于自己的论文集出版等方面,阐明准确的投稿内容和原文的情况除外。 <修订2019.02.23>
② 投稿人投稿时,在论文投稿系统CCL设定中,应标明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著作、变更著作或第二次著作。但是,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用E-mail投稿论文时,必须填写并提交(格式1)著作权转让确认书。 <修订2019.02.23>
第十条(论文集的构成)
①《法律与政策研究》期刊由发刊词、研究论文(法律政策学研究论文、一般研究论文)、学术大会发表论文、附录依次构成。
② 研究论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情形的,可以归类为法律政策学研究论文。
1.论文题目等明确体现法律政策层面的研究论文的情形
2. 论文内容中包含立法论等法律政策性建议的情形
3. 通过其他法律政策途径构成的论文的情形
③ 论文集的页码按每期给新编号。
附则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9年0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