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

适应现实的实事求是的法学
各领域法学专业人士的跨学科研究

The Korean Association of Law and Politics

学会规定

韩国法律政策学会章程

制定 2012. 12. 4.
修改 2020. 4. 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法人的名称为"社团法人韩国法律政策学会",英文为"The Korean Association of Law and Politics"(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目的)本学会旨在通过‘公正有效的法律与政策’相关研究和各学术领域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提出社会所需的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法律政策替代方案,并促进法学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条(事务所所在地)本学会主事务所设于首尔特别市,并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事业)本学会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目的,进行以下事业:
1.法律和政策的调查、翻译和研究;
2.举办学术发表会和研讨会;
3.发行学会期刊、翻译书籍和其他出版物;
4.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5.其他实现本学会目的所需的业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会员)
① 本学会的会员为支持第二条的宗旨并愿意参与相关活动的个人或机构, 分为正式会员、准会员、机构会员。
② 正式会员包括大学教授,具有法律政策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包括已完成博士课程的人员),国会议员,担任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员,担任或曾担任研究机构研究员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或曾担任5级以上公务员职务的人员。
③ 准会员包括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或从事法律制度建立相关工作的人员。
④ 机构会员包括国内外组织、图书馆、研究机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及类似机构。
⑤ 加入会员须经2名以上正式会员的推荐,并获得理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
① 会员享有参与本学会各项事业的权利,并依据章程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 会员有义务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入会费、年会费,遵守章程,遵守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事项。

第七条(退出及除名)
① 本学会的会员可以随时自由退出。
② 当会员损害本学会声誉或违反章程时,经理事会决议可以予以除名。

第八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会员因死亡、自行退出或被除名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第三章 管理人员

第九条(管理人员的组成)
① 本学会设有以下各项管理人员:
1.会长:1名
2.首席副会长:1名
3.副会长:2名以上
4.常务理事(包括会长、首席副会长和副会长在内):5名以上
5.非常务理事:若干名
6.负责业务的常务理事:若干名
7.监事:2名
8.顾问:若干名
9.名誉会长:1名
② 本学会可设若干名咨询委员,以咨询学会各项工作。

第十条(选任管理人员)
① 首席副会长将成为下一任会长。
② 首席副会长及监事由大会决议选任。
③ 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由会长推荐并由大会选任,非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的表决,由会长任命。
④ 负责业务的常务理事由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任免。
⑤ 顾问及名誉会长由会长推荐并由大会推举。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的任期)
① 第九条第一款的管理人员任期为1年,但可以连任。
② 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缺位时,在30天内选出继任者,补选管理人员的任期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③ 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大会,在选出下届管理人员之前,如果管理人员的任期结束,则将延长前管理人员的任期,直到选出下届管理人员为止。
④ 任期届满的管理人员在选出继任者之前仍享有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继任者应在30天内选出。
⑤ 理事和监事不能同时兼任。
⑥ 顾问的任期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不合格事由)
①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人员不能成为本学会的管理人员。
1.被判监禁以上刑罚并终止执行或确定不执行后未满3年的人
2.未成年人、被判定为成年监护开始或限定监护开始的人
3.未恢复权利的破产者
② 发现前款事由或发生前款事由时,该管理人员应自动卸任。
③ 前款高管理人员在卸任前所采取的行为应予以承认其效力。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的职务)
① 会长代表本学会,统辖本学会的工作,成为大会和理事会的主席。
② 首席副会长及副会长辅佐会长,会长因事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首席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首席副会长因事故等原因不能代理会长职务或尚未选任时,由理事会决议决定会长职务代理者。
③ 根据第二款规定,代理会长职务的首席副会长在会长任期内代理会长职务。根据理事会的决议选任的职务代理者应立即召集大会,选任新的会长及首席副会长。
④ 常务理事及非常务理事出席理事会,审议和决定学会工作相关事项,并处理由理事会或会长委任的事项。
⑤ 负责业务的常务理事将分别负责下列各项事务。
1. 总务理事:会员管理、学会业务总体管理、文件保管以及不属于其他常务理事职务的事项
2. 学术理事:学术发表会、学术会议、其他学术研究活动的组织和支持工作,各研究委员会活动的总体管理
3. 出版理事:学会期刊和会报等出版相关工作
4. 财务理事:财产管理、筹集财政收入业务
5. 宣传理事:宣传工作
6. 国际理事:国际交流与合作
7. 公共关系理事:对外活动中的各项业务
8. 信息理事:学会目的相关信息的收集、管理、提供业务
⑥ 监事负责下列工作,并向大会报告其结果,为此必要时可以要求召集大会。
1. 审计本学会财产状况
2. 监查理事会运营及业务相关事项
3. 发现学会财产状况和工作方面的不正当或不合理之处时,向理事会、大会要求纠正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为此必要时要求召集理事会、总会
4. 关于本学会的财产状况和业务事项,向理事会及大会或会长提出意见

第四章 大会

第十四条(种类及召集)
① 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由会长召集。
② 定期大会原则上在会计年度开始后的2个月内每年召开1次。
③ 当董事会作出决议或有15名以上的会员要求时,会长将召集临时大会。会长在7天以上不召集会议时,可以经过董事会成员过半数或15名以上会员的同意召集大会。
④ 大会应在会议前7天内召集,并向会员发送明示会议目的的通知。但是,有紧急理由时除外。

第十五条(大会的构成)
① 大会由正式会员和准会员组成。
② 大会主席由会长担任。

第十六条(权限)大会的决议事项如下:
1. 有关选任和解任管理人员的事项;
2. 有关章程修改的事项;
3. 有关业务计划、预算和决算的批准事项;
4. 会长经理事会决议后提交的事项;
5. 其他需要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表决)
① 大会的表决由出席会员过半数赞成决定,如果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主席拥有决定权。
② 会员可以书面或委托其他会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表决权除斥事由)主席或会员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得参与其表决。
1. 与自身有关的管理人员就任及解任事项;
2. 涉及金钱和财产利益等会员自身与法人利益相冲突的事项。

第十九条(报告)会长应当向大会报告有关大会决议事项所执行的工作内容(到本年度下一届大会召开前日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 理事会及委员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能、表决)
① 理事会由会长及首席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非常务理事组成,就下列各项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但在会长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由理事会成员中除非常务理事以外的人员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可以代理理事会的权限。
1. 有关业务执行的事项;
2. 有关业务计划运营的事项;
3. 有关编制预算、结算的事项;
4. 大会授权事项;
5. 根据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的事项;
6. 其他主要事项。
② 理事会的决议须由出席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如果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主席将拥有决定权。
③ 理事会成员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得参与其表决。
1. 在表决与自身有关的管理人员就任及解任事项时;
2. 在涉及金钱和财产利益等其本人与法人利益相冲突的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召集)
①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由其担任主席。
② 为召集理事会,至少在理事会召开的7天前向各成员发出明示目的事项的通知。但是,有紧急理由时除外。
③ 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召集要求时,会长应自召集要求之日起10日内召集理事会。
1. 过半数在籍成员提出会议目的并要求召集会议时;
2. 监事依照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要求召集会议时。

第二十二条(伦理委员会)
① 本学会设立伦理委员会,以提高论文集的发行和学术活动中的研究质量和透明度。
② 伦理委员会由委员长和委员组成,由会长委任。
③ 伦理委员会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特别委员会)
① 本学会为进行专业的学术及研究活动,必要时可按研究领域设立特别委员会。
② 特别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会长决定。

第六章 财政

第二十四条(财政及管理)
① 本学会的财政由会员的入会费及会费、赞助金、捐款以及其他本学会的项目收入来支撑。
② 第一款的财产由财务理事管理。
③ 会员的入会费及年费由本学会另行规定。
④ 学会通过学会网站,在每年3月末之前公开年度捐款金额及使用情况等。
⑤ 其他有关学会财务和管理的事项,可以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来确定。

第二十五条(会计年度)本学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预算、结算)会长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后的2个月内编制下列各项预算及结算相关文件,并获得大会的批准。
1. 本会计年度的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书;
2. 前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成果及收支结算书。

第七章 学术大会及学会期刊发行

第二十七条(学术大会)
① 学术大会分为定期学术大会和临时学术大会。
② 定期学术大会每年举办两次(上半年、下半年),临时学术发表会可根据需要由理事会决定举办。

第二十八条(发行学会期刊)
① 本学会每年发行学会期刊《法律与政策研究》,发行日期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② 刊登本学会期刊的论文版权归属本学会。

第二十九条(编辑委员会的设置)
① 本学会为了发行学会期刊及出版翻译书而设立编辑委员会。
② 编辑委员会的组成所需要的事项由本学会的期刊规定予以确定。

第八章 学术奖

第三十条(学术奖)
① 为鼓励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每年评选在本学会期刊上发表优秀论文的会员授予学术奖。
② 学术奖的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章 补充规则

第三十一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经过大会的决议,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解散)
① 本学会的解散必须由大会做出决议,且获得会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表决。
② 本学会解散时,经大会表决,从理事中选任清算人。
③ 本学会解散时,在完成解散登记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报解散。

第三十三条(剩余财产的处置)本学会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应经大会决议并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归属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非营利法人。

第三十四条(运营细则)本学会章程施行及运营所需的细节事项,由理事会决议规定。

第三十五条(适用规定)本章程中未明示的事项,适用民法中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关于非营利法人设立和监督的规则。

附则

第一条(施行日)本章程自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之日起施行。

 

 

2020年 4月 28日

社团法人 韩国法律政策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