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2001. 03. 01
修正 2003. 06. 10
修正 2006. 05. 13
修正 2009. 11. 27
修正 2010. 07. 03
修正 2011. 06. 01
修正 2011. 08. 20
修正 2013. 03. 01
修正 2014. 03. 01
修正 2016. 08. 19
修正 2017. 03. 18
修正 2017. 06. 30
修正 2018. 06. 29
修正 2018. 12. 07
修正 2019. 02. 23
第一條(目的)本規定旨在規定負責本學會發行的《法律與政策研究》發行業務的編輯委員會和將刊登在《法律與政策研究》的論文評審程序和標準及發行相關事項。
第二條(編輯委員會)
① 對爲刊登在本學會的學術期刊《法律與政策研究》而提交的論文的刊登評審和學術期刊的發刊相關事項,根據學會章程第二十九條組成的編輯委員會負責。
② 編輯委員會由包括1名委員長在內的10名左右的編輯委員組成。<修訂2017.03.18>
③ 編輯委員由會長在本學會管理人員中委任。<修訂2017.03.18>
④ 編輯委員是在本學會會員中考量其研究成果、專業關係、對外活動等,經編輯委員長推薦,由會長委任。<修訂2017.03.18>
⑤ 編輯委員長及編輯委員的任期爲2年,但可以連任。<新設2017.03.18.>
第三條(提交論文)
① 繳納年費的會員可以提交論文。非會員欲投稿論文時,應在投稿前註冊會員,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② 欲在學術期刊《法律與政策研究》上刊登論文者,應以發刊日期(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爲基準,提前40天通過本學會的論文投稿系統(http://kalpjournal.jams.or.kr )(以下簡稱‘論文投稿系統’)提交原稿。但是,如果因論文投稿系統故障等不得已的原因無法使用論文投稿系統時,則可以取得負責出版理事的同意,通過E-mail(kalp-journal@daum.net)提交原稿。<修訂2019.02.23>
③ 原稿的分量爲A4紙20頁(文字處理器[文]的[文件菜單-文件信息-文件統計]中規定的200字稿紙140頁)以內,決定刊登時,由作者負擔30萬韓元的基本刊登費。但若刊登論文是在本學會學術會上發表的(以下簡稱‘發表論文’),則可以免除投稿人的基本刊登費。
④ 即使第三款但書的刊登論文是發表論文,但若是從政府機關、韓國研究財團或企業等(以下簡稱‘外部機關’)獲得研究費支援後撰寫的,或者註明對外部機構的贊助或合作時,投稿人應當繳納基本刊登費。
⑤ 原稿的分量超過第3款規定的分量時,根據文字處理器[文]的[文件菜單-文件信息-文件統計]規定的標準,對於超過的部分,每7頁追加1萬韓元的刊登費由作者承擔。
⑥ 如果各種資料的分析說明等難以視爲作者個人的專業研究成果時,編輯委員會將決定是否徵收刊登費。
[全文修訂2018. 6. 29]
第四條(論文撰寫方法)論文撰寫方法遵循【附件1】中的【法律政策研究論文撰寫要領】。
第五條(論文評審委託)
① 對需刊登在學術期刊上而提交的每篇論文,必須接受編輯委員會委任的2名以上評審委員的評審。編輯委員會應考量論文的題目和內容,從相關領域的大學教師、博士學位持有者或編輯委員會認可的專家中,委任認爲可以公正客觀地評審論文的人擔任論文的評審委員。<修訂2019.02.23>
② 編輯委員會根據第一款規定委任評審委員時,不得委任與評審的論文投稿人所屬同一機關的人員擔任評審委員。<修訂2019.02.23>
③ 論文提交人的相關事項應對評審委員保密,評審委員的相關事項應對論文提交人保密。<修訂2019.02.23>
④ 編輯委員和評審委員不得泄露、公開評審事實及評審結果等與評審相關所取得的信息。<新設2019.02.23>
第六條(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當按照下列各項標準進行評審。<修訂2017.06.30>
1.是否符合學會的宗旨 <新設2017.06.30>
2.論文的體系和邏輯性 <修改2017.06.30>
3.理論依據的充實度 <新設2017.06.30>
4.論文內容的獨創性 <修改2017.06.30>
5.論文的學術貢獻度<新設2017.06.30>
6.文章的準確性和腳註處理及參考文獻的活用度
7.遵守原稿撰寫要領 <新設2017.06.30>
第七條(評審判定)
① 評審委員對評審的論文,在論文投稿系統中輸入下列各項之一的判定結果及理由等。 <修訂2019.02.23>
1. 無需修改時:‘可刊登’
2. 需簡單修改時:‘可刊登(修改後立即刊登)’
3. 需大幅修改、補充時:‘修改後複審’
4. 無法刊登時:‘不可刊登’
② 論文評審結果被判定爲第一款第二項‘可刊登(修改後立即刊登)’的投稿人,應向出版理事提交修改後的論文以及修改內容的概要。<修訂2019.02.23>
第八條(評審結果的確定及通報)
① 出版理事應當綜合評審委員的評審意見,向編輯委員會報告。<修訂2019.02.23>
② 編輯委員會在評審委員評審結束後,根據以下綜合評判標準,最終作出‘可刊登’、‘可刊登(修改後立即刊登)’、‘修改後複審’、‘不可刊登’的綜合判定。 <新設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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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刊登”, □=“可刊登(修改後立即刊登)”, △=“修改後複審”, ×=“不可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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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編輯委員會的綜合判定結果爲‘修改後複審’的論文可以根據評審委員會的修改要求進行補充,並重新提交當號刊登。編輯委員會對該論文進行評審後決定是否刊登。 <新設2019.02.23>
④ 儘管有第二款的規定,但有下列各項情形時,編輯委員會可以做出不可刊登的決定。 <修訂2019.02.23>
1.存在擔心評審公正性的特殊情況時;
2.確認論文投稿人做出本學會研究倫理規定第十二條的禁止行爲而撰寫論文時; <新設2017.06.30>
3.根據第九條第二款,論文投稿系統CCL設定中,不允許著作物以營利爲目的使用、著作物的變更或第二次著作,或者論文投稿人未提交著作權轉讓確認書時; <修改2019.02.23>
4.根據第八條第六款實施的KCI文獻相似度檢驗結果出現無合理理由的高相似度時;<新設2019.02.23>
⑤ 出版理事應當將編輯委員會最終確定的論文評審結果通知投稿人。 <修訂2019.02.23>
⑥ 編輯委員會可以在根據第五款向投稿人通知論文評審結果之後,仍然根據第四款做出不刊登的決定。 <修訂2019.02.23>
⑦ 爲了防止研究作弊行爲,被確定爲‘可刊登’、‘可刊登(修改後立即刊登)’的論文投稿人,應進行韓國研究財團KCI文獻相似度檢驗,並將結果提交給編輯委員會。 <新設2019.02.23>
第八條之二(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① 根據第八條規定,接到‘不可刊登’決定通知的投稿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編輯委員會提出異議。 <新設2019.02.23>
② 編輯委員會應在收到前款異議後立即評審結果是否明顯不合理,最終決定是否刊登論文,並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投稿人。 <新設2019.02.23>
③ 關於第二款規定的編輯委員會的決定,不能提出異議。 <新設2019.02.23>
第九條(著作權的轉讓)
① 論文刊登時,論文的著作財產權行使相關的所有權利事項,視爲移讓韓國法律政策學會。但是,作者本人對於自己的論文集出版等方面,闡明準確的投稿內容和原文的情況除外。 <修訂2019.02.23>
② 投稿人投稿時,在論文投稿系統CCL設定中,應標明允許以營利爲目的利用著作、變更著作或第二次著作。但是,根據第三條第二款,用E-mail投稿論文時,必須填寫並提交(格式1)著作權轉讓確認書。 <修訂2019.02.23>
第十條(論文集的構成)
①《法律與政策研究》期刊由發刊詞、研究論文(法律政策學研究論文、一般研究論文)、學術大會發表論文、附錄依次構成。
② 研究論文屬於以下任何一項情形的,可以歸類爲法律政策學研究論文。
1.論文題目等明確體現法律政策層面的研究論文的情形
2. 論文內容中包含立法論等法律政策性建議的情形
3. 通過其他法律政策途徑構成的論文的情形
③ 論文集的頁碼按每期給新編號。
附則
(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19年0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