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適應現實的實事求是的法學
各領域法學專業人士的跨學科研究

The Korean Association of Law and Politics

學會規定

韓國法律政策學會章程

制定 2012. 12. 4.
修正 2020. 4. 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法人的名稱爲”社團法人韓國法律政策學會”,英文爲”The Korean Association of Law and Politics”(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目的)本學會旨在通過‘公正有效的法律與政策’相關研究和各學術領域之間的跨學科研究,提出社會所需的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法律政策替代方案,並促進法學和社會的發展。

第三條(事務所所在地)本學會主事務所設於首爾特別市,並可在需要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事業)本學會爲了實現第二條規定的目的,進行以下事業:
1.法律和政策的調查、翻譯和研究;
2.舉辦學術發表會和研討會;
3.發行學會期刊、翻譯書籍和其他出版物;
4.與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5.其他實現本學會目的所需的業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
① 本學會的會員爲支持第二條的宗旨並願意參與相關活動的個人或機構, 分爲正式會員、準會員、機構會員。
② 正式會員包括大學教授,具有法律政策相關專業的博士學位(包括已完成博士課程的人員),國會議員,擔任或曾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人員,擔任或曾擔任研究機構研究員以上職務的人員、擔任或曾擔任5級以上公務員職務的人員。
③ 準會員包括在攻讀研究生學位或從事法律制度建立相關工作的人員。
④ 機構會員包括國內外組織、圖書館、研究機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國營企業、私營企業及類似機構。
⑤ 加入會員須經2名以上正式會員的推薦,並獲得理事會的批准。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① 會員享有參與本學會各項事業的權利,並依據章程具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 會員有義務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年會費,遵守章程,遵守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第七條(退出及除名)
① 本學會的會員可以隨時自由退出。
② 當會員損害本學會聲譽或違反章程時,經理事會決議可以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資格的喪失)
會員因死亡、自行退出或被除名時,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管理人員

第九條(管理人員的組成)
① 本學會設有以下各項管理人員:
1.會長:1名
2.首席副會長:1名
3.副會長:2名以上
4.常務理事(包括會長、首席副會長和副會長在內):5名以上
5.非常務理事:若干名
6.負責業務的常務理事:若干名
7.監事:2名
8.顧問:若干名
9.名譽會長:1名
② 本學會可設若干名諮詢委員,以諮詢學會各項工作。

第十條(選任管理人員)
① 首席副會長將成爲下一任會長。
② 首席副會長及監事由大會決議選任。
③ 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由會長推薦並由大會選任,非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的表決,由會長任命。
④ 負責業務的常務理事由會長從常務理事中任免。
⑤ 顧問及名譽會長由會長推薦並由大會推舉。


第十一條(管理人員的任期)
① 第九條第一款的管理人員任期爲1年,但可以連任。
② 管理人員在任期內缺位時,在30天內選出繼任者,補選管理人員的任期爲前任的剩餘期間。
③ 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開大會,在選出下屆管理人員之前,如果管理人員的任期結束,則將延長前管理人員的任期,直到選出下屆管理人員爲止。
④ 任期屆滿的管理人員在選出繼任者之前仍享有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繼任者應在30天內選出。
⑤ 理事和監事不能同時兼任。
⑥ 顧問的任期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的不合格事由)
① 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的人員不能成爲本學會的管理人員。
1.被判監禁以上刑罰並終止執行或確定不執行後未滿3年的人
2.未成年人、被判定爲成年監護開始或限定監護開始的人
3.未恢復權利的破產者
② 發現前款事由或發生前款事由時,該管理人員應自動卸任。
③ 前款高管理人員在卸任前所採取的行爲應予以承認其效力。

第十三條(管理人員的職務)
① 會長代表本學會,統轄本學會的工作,成爲大會和理事會的主席。
② 首席副會長及副會長輔佐會長,會長因事故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首席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首席副會長因事故等原因不能代理會長職務或尚未選任時,由理事會決議決定會長職務代理者。
③ 根據第二款規定,代理會長職務的首席副會長在會長任期內代理會長職務。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選任的職務代理者應立即召集大會,選任新的會長及首席副會長。
④ 常務理事及非常務理事出席理事會,審議和決定學會工作相關事項,並處理由理事會或會長委任的事項。
⑤ 負責業務的常務理事將分別負責下列各項事務。
1. 總務理事:會員管理、學會業務總體管理、文件保管以及不屬於其他常務理事職務的事項
2. 學術理事:學術發表會、學術會議、其他學術研究活動的組織和支持工作,各研究委員會活動的總體管理
3. 出版理事:學會期刊和會報等出版相關工作
4. 財務理事:財產管理、籌集財政收入業務
5. 宣傳理事:宣傳工作
6. 國際理事:國際交流與合作
7. 公共關係理事:對外活動中的各項業務
8. 信息理事:學會目的相關信息的收集、管理、提供業務
⑥ 監事負責下列工作,並向大會報告其結果,爲此必要時可以要求召集大會。
1. 審計本學會財產狀況
2. 監查理事會運營及業務相關事項
3. 發現學會財產狀況和工作方面的不正當或不合理之處時,向理事會、大會要求糾正並向主管部門報告,爲此必要時要求召集理事會、總會
4. 關於本學會的財產狀況和業務事項,向理事會及大會或會長提出意見

第四章 大會

第十四條(種類及召集)
① 大會分爲定期大會和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
② 定期大會原則上在會計年度開始後的2個月內每年召開1次。
③ 當董事會作出決議或有15名以上的會員要求時,會長將召集臨時大會。會長在7天以上不召集會議時,可以經過董事會成員過半數或15名以上會員的同意召集大會。
④ 大會應在會議前7天內召集,並向會員發送明示會議目的的通知。但是,有緊急理由時除外。

第十五條(大會的構成)
① 大會由正式會員和準會員組成。
② 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

第十六條(權限)大會的決議事項如下:
1. 有關選任和解任管理人員的事項;
2. 有關章程修改的事項;
3. 有關業務計劃、預算和決算的批准事項;
4. 會長經理事會決議後提交的事項;
5. 其他需要大會決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表決)
① 大會的表決由出席會員過半數贊成決定,如果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主席擁有決定權。
② 會員可以書面或委託其他會員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表決權除斥事由)主席或會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時,不得參與其表決。
1. 與自身有關的管理人員就任及解任事項;
2. 涉及金錢和財產利益等會員自身與法人利益相沖突的事項。

第十九條(報告)會長應當向大會報告有關大會決議事項所執行的工作內容(到本年度下一屆大會召開前日的工作內容)。

第五章 理事會及委員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能、表決)
① 理事會由會長及首席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及非常務理事組成,就下列各項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但在會長認爲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成員中除非常務理事以外的人員組成的常務理事會可以代理理事會的權限。
1. 有關業務執行的事項;
2. 有關業務計劃運營的事項;
3. 有關編制預算、結算的事項;
4. 大會授權事項;
5. 根據章程規定的權利範圍內的事項;
6. 其他主要事項。
② 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如果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主席將擁有決定權。
③ 理事會成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時,不得參與其表決。
1. 在表決與自身有關的管理人員就任及解任事項時;
2. 在涉及金錢和財產利益等其本人與法人利益相沖突的事項時。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召集)
①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由其擔任主席。
② 爲召集理事會,至少在理事會召開的7天前向各成員發出明示目的事項的通知。但是,有緊急理由時除外。
③ 在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的召集要求時,會長應自召集要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理事會。
1. 過半數在籍成員提出會議目的並要求召集會議時;
2. 監事依照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要求召集會議時。

第二十二條(倫理委員會)
① 本學會設立倫理委員會,以提高論文集的發行和學術活動中的研究質量和透明度。
② 倫理委員會由委員長和委員組成,由會長委任。
③ 倫理委員會相關事項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特別委員會)
① 本學會爲進行專業的學術及研究活動,必要時可按研究領域設立特別委員會。
② 特別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由會長決定。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四條(財政及管理)
① 本學會的財政由會員的入會費及會費、贊助金、捐款以及其他本學會的項目收入來支撐。
② 第一款的財產由財務理事管理。
③ 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由本學會另行規定。
④ 學會通過學會網站,在每年3月末之前公開年度捐款金額及使用情況等。
⑤ 其他有關學會財務和管理的事項,可以根據理事會的決議來確定。

第二十五條(會計年度)本學會的會計年度爲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六條(預算、結算)會長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後的2個月內編制下列各項預算及結算相關文件,並獲得大會的批准。
1. 本會計年度的業務計劃及收支預算書;
2. 前一會計年度的業務成果及收支結算書。

第七章 學術大會及學會期刊發行

第二十七條(學術大會)
① 學術大會分爲定期學術大會和臨時學術大會。
② 定期學術大會每年舉辦兩次(上半年、下半年),臨時學術發表會可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舉辦。

第二十八條(發行學會期刊)
① 本學會每年發行學會期刊《法律與政策研究》,發行日期分別爲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② 刊登本學會期刊的論文版權歸屬本學會。

第二十九條(編輯委員會的設置)
① 本學會爲了發行學會期刊及出版翻譯書而設立編輯委員會。
② 編輯委員會的組成所需要的事項由本學會的期刊規定予以確定。

第八章 學術獎

第三十條(學術獎)
① 爲鼓勵會員開展學術研究,每年評選在本學會期刊上發表優秀論文的會員授予學術獎。
② 學術獎的相關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章 補充規則

第三十一條(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並經過大會的決議,取得主管部門的許可。

第三十二條(解散)
① 本學會的解散必須由大會做出決議,且獲得會員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表決。
② 本學會解散時,經大會表決,從理事中選任清算人。
③ 本學會解散時,在完成解散登記後,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申報解散。

第三十三條(剩餘財產的處置)本學會解散時的剩餘財產,應經大會決議並獲得主管部門的許可後,歸屬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具有類似目的的其他非營利法人。

第三十四條(運營細則)本學會章程施行及運營所需的細節事項,由理事會決議規定。

第三十五條(適用規定)本章程中未明示的事項,適用民法中有關社團法人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關於非營利法人設立和監督的規則。

附則

第一條(施行日)本章程自獲得主管部門的許可之日起施行。

 

 

2020年 4月 28日

社團法人 韓國法律政策學會